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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强化小额临时救助直接审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集时间:[ 2020-06-18 00:00 ][ 2020-06-26 00:00 ] 状态: 已结束 查看结果

各乡街:

现将 《关于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强化小额临时救助直接审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各乡街,请各乡、街认真研究,于6月26日下午下班前提出修改意见,并发至龙子湖区民政局电子邮箱:lzhqmzj@1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龙子湖区民政局

2020年6月18日



关于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强化小额

临时救助直接审批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省、市“放管服”改革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蚌埠市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实施方案》(蚌政办秘﹝2020﹞11号)及蚌埠市民政局相关会议要求,现就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强化小额临时救助直接审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托底保障、及时高效、制度衔接、公开公平的原则,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二、救助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乡、街负责审批,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一)对于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偿还能力的)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对因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任然较高的支出型困难家庭;

(三)对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任然较高的急难型困难家庭成员;

(四)对因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

(五)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

三、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参照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临时救助相关工作的暂行意见》(蚌山民〔2018〕60号)文件中“二、明确临时救助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符合备用金使用范围,各乡、街可以单次救助不超过当前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的金额实施救助。对事态紧急,急需救助的特困供养和城乡低保对象,可先行以不超过当前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或3倍以内的金额实施救助。事后核实具体情况后可予以增发,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超过当前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5倍以上的,须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为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申请对象中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遇情况紧急情况的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临时救助和备用金使用政策规定办事。既不能放宽条件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救助。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2、实行层层负责制。乡、街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民政所长是直接责任人,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一经举报查实,立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认真检查临时救助备用金发放情况。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不定期深入救助对象家中调查相应临时救助备用金发放情况,严防截留、挪用现象发生,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

4、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备用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采取月报制度,各乡街按月将备用金报表报区民政局,相应的救助信息同步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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