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2020年养老服务体系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8 14:23 来源: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844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蚌政办〔201835号)和《蚌埠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633号)精神,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全区,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0%

(二)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配建率达到10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提高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所占比例,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2020,至少建成1个智慧养老社区服务项目或智慧养老机构。

三、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及标准。对龙子湖区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具体补助标准: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每人每年72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对本区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70周岁以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的老年人,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失能程度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提供生活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具体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对其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

2.补助方式。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到个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为主,市区通过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提供上门居家养老服务,在补贴标准内据实结算。以上补助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市本级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

(二)城乡“三级中心”建设和运营

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区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任务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配餐、活动)中心(站)。纳入养老机构管理的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2.补助方式和标准。符合条件的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配餐、活动)中心(站)等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张床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5平方米折算成一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元(含省级财政补助500元)。对社会化运营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等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规范服务情况,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给予日常运营补贴。以上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2.补助方式和标准。(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每张床位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2000元(含省级财政补助1000)。其中,对50张(含)床位以上且与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和护士签订长期劳务或服务协议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3000元(含省级财政补助1000元)。对被评为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的,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助(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具有本市户籍)给予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对被评为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的,按现行补贴标准10%的幅度提高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本级资金从财政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各安排50%。(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4)医养融合。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各项补贴原则上通过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四)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区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五)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养老智慧化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乡街整体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拓展试点示范内容。

2.补助方式。区级根据乡街试点示范项目绩效,对纳入智慧养老创建试点的养老机构(项目、社区),给予一定数额奖补。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强化低收入老年人相关补贴、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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