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2013〕800 号)和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通知》(财政法〔2015〕1669 号),结合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实施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资金旨在提高城乡困难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专项支持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建设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三)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四)其他用于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的原则。专项补助资金承担根据有关的文件要求,严格分级承担资金比例;
(二)务求实效的原则。从人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事项入手,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资金管理机制;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和掌握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五)专款专用的原则。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应设专户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使用范围
区政府确定实施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
用于下列开支:
(一)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以及与法律援 助案件办理有关的鉴定、翻译等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实习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值班、宣传、咨询接待、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业务资料费用;
(五)法律援助工作中评先评优的奖励费用;
(六)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同行评估及工作考核等费用;
(七)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费用;
(八)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等费用;
(九)法律援助机构的基层站点建设及办理法律援助业务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司法局负责提出本部门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并组织实施,提出本单位所涉及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与区财政会商后,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 对发放和补贴到人的项目资金,要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打卡发放。
1.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案件办结后 30 日内, 将卷宗材料提交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 将案件补贴打入承办人员的银行帐户。
2.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实习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值班、咨询接待、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 发放值班补贴。
3.补贴发放统一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领款凭单》, 法律援助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的,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 法律援助机构为司法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报司法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4.除《蚌埠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案件补贴、值班补助及业务奖励费用外,其他费用支出应按所属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司法局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定期向市民生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
第十条 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进度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应严格按照省、市下达的实施计划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任务数及标准和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