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8 15:19 来源:龙子湖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省、市、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村(居)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区财政局和区住建交通局负责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对上级补助资金及本级安排的配套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要符合区级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区财政根据每年农村公路实际养护任务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明确养护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由省级补助养护工程资金和市、区配套资金构成。省级补助养护工程资金标准为县道每年15000 元/公里、乡道每年 7000 元/公里、村道每年 2000 元/公里;市、区财政养护资金筹集标准为县道每年 10000 元/公里、乡道每年 5000 元/公里、村道每年 1000 元/公里,市、区财政按 5:5 的比例承担,不足部分由区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章  养护资金使用和拨付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补助专项资金和市级补助资金每年必须足额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可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及路肩硬化工程等。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拨付按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相关规定执行,市级补助资金每半年拨付一次。70%部分作为固定补助资金,按照区级年报里程及补助标准进行拨付,30%部分与上一年度市养护考核结果、养护质量抽查结果以及养护工程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按照 0.3、0.3、0.4 的权重分配后拨付。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住建交通局督促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章  养护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区住建交通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四好农村路”建设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交财〔2018〕118 号)等文件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 7 月 10 日及次年 1 月 7 日前将半年度、全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区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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