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规划)城管限拆决字〔2025〕第1号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限期拆除决定书
龙子湖(规划)城管限拆决字〔2025〕第1号
当事人姓名:鉏金牛,男,汉族,六十三岁,公民身份号码:340303***,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你在龙子湖区延安路滨河外滩小区7号楼沿街门面房与圈堤小区之间实施了违法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8年左右在龙子湖区延安路滨河外滩小区7号楼沿街门面房与圈堤小区之间违法建设二间砖混结构房屋,面积约5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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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龙子湖(规划)城管限拆告字〔2025〕第1号),告知你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龙子湖区延安路滨河外滩小区7号楼沿街门面房与圈堤小区之间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一条第1项之规定,应当限期拆除。
鉴于当事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属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一条第1项的从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一条第1项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限5日内拆除违法建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0日
联 系 人:姚树银、余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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