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质监)城管罚决字〔2025〕第6号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子湖(质监)城管罚决字〔2025〕第6号
当事人名称:安徽华凯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你单位于2025年8月23日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作为**项目中脚手架项目的施工单位,于2025年8月23日在**施工现场,脚手架与建筑结构外表面之间形成的贯通空隙未按规定设置可靠水平防护(缺少水平张网)。你单位在收到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整改意见通知书》后对上述事故隐患已按要求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交函》、《案件线索移交单》、《案件线索移交材料清单》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当事人已按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证据二:总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受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2025年8月23日在施工现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是安徽华凯建筑有限公司实施的;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调查(询问)笔录》、《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当事人为**项目中脚手架项目的分包单位安徽华凯建筑有限公司,且安徽华凯建筑有限公司自证其于2025年8月23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实施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证据四:《**土建主体劳务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中脚手架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是安徽华凯建筑有限公司。
证据五:蚌埠豪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组织对架子工脚手架搭设规范培训照片两张、日常安全管理微信截图三张、蚌埠豪泰置业有限公司对安徽华凯建筑有限公司下发的违约通知单及附件、《**项目(二期)外脚手架(扣件)搭设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各一份,证明蚌埠豪泰置业有限公司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在卷的其他证据证明。
2025年1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子湖(质监)城管罚先告字〔2025〕第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且已按要求消除了事故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六千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2日
联 系 人:王轲、徐晓宇
联系电话:0552-304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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