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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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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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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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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0个工作日 龙子湖区司法局 徐楠 受理岗 受理申请
决定 0.5个工作日 龙子湖区司法局 郭红 办结岗 办结申请
办结 0.5个工作日 龙子湖区司法局 徐楠 送达岗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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