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清单名称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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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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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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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20230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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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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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02MB0W36504M434202307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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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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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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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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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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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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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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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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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蚌埠市龙子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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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龙子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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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蚌埠市龙子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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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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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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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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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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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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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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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3040701)、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无
|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 监督方式 |
0552-3040226
|
咨询方式 |
0552-30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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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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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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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四章 首次签发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 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各签发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助产机构接生人员负责规范填写分娩信息;签发人员负责查验新生儿父母、领证人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规范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一次填写,所有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各助产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第二十五条 各签发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合理设计签发流程,方便群众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导孕产妇做好新生儿姓名、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
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出生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本办法下发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第二十七条 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严禁收费和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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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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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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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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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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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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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编码 |
11340302MB0W36504M434202307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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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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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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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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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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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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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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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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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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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蚌埠市龙子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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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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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蚌埠市龙子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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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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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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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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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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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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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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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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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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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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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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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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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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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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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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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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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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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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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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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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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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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30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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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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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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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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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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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收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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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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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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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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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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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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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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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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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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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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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在我省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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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登陆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向政务中心县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蚌埠市龙子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陆长军/王玲 |
受理岗 |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无 |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蚌埠市龙子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陆长军/王玲 |
办结岗 |
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答复,接收审查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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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评价
-
1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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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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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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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2-304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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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