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和行车安全,进一步净化公路路域环境和维护土地市场及城乡规划秩序,按照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函》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划定公路用地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公路范围。
龙子湖区行政区内所有已建成通车和在建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二、公路用地的范围。
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1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1米的区域。
公路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超过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为准。
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为:1.国道20米;2.省道15米;3.县道10米;4.乡道5米;5.村道3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为不少于30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临水一侧划定距离标准不足的,以历史最高水位线为界,并符合水利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一)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应经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需要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架设电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在县道、乡道、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架设电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对划定后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
(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扩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埋设管道、电缆、架设电线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