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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解放二路下穿蚌埠站立交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5-03-06 10:38 来源:龙子湖区住建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征收目的及方案制定依据

为实施蚌埠市解放二路下穿蚌埠站立交工程建设,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拟对蚌埠市解放二路下穿蚌埠站立交工程建设项目地块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蚌政〔2023〕82,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

该区域范围东至中铁都市家园西侧围墙,南至胜利路,西至南翔集团二层办公楼西墙,北至淮河路,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第三条 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及安置地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产权调换方式分为房屋安置和房票安置两种。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

1)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也可以选择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计算。政府确定的优惠价,以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被征收住宅的具体结构、楼层等状况,按下列公式确定:

住宅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元/-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

2)除住宅用于经营的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补偿金,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住宅用于经营的房屋,视其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延续经营年限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房屋价值补偿金:

延续经营满6年以上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5%计算;

延续经营满5年不满6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延续经营满4年不满5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5%计算;

延续经营满3年不满4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

延续经营满2年不满3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5%计算;

延续经营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地点在胜利路北侧、火车站南侧区域(期房)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选择龙子湖区区域内其他闲置安置房安置房最小设计户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征收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基础增加10平方米计算。

征收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近或异地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在就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相应无偿增加安置房建筑面积:

住宅就近或异地安置无偿增加的建筑面积=就地应安置建筑面积×〔就地普通商品住宅(安置房)评估单价÷安置地普通商品住宅(安置房)评估单价-1〕。

住宅就近或异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值小于零的,按零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也可以按下列标准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一)征收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就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200元/平方米;就近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50元/平方米;异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等建筑面积差价款=(等建筑面积差价基数+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安置房楼层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2.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不含因就近或异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含应安置增加的10平方米,以及户型设计原因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其中,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价基数为2000元/平方米;若有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按下列公式确定:

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部分的差价款=(2000元/平方米+安置房楼层差单价)×该部分的建筑面积。

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差价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平均单价+安置房楼层差单价)×该部分的建筑面积。

3.因就近或异地安置而应当无偿增加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不支付差价款。

4.被征收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市场销售价格应当在房屋征收协议中明确。

5.低保户被征收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1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其50%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就近或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2、3目标准结算。

6.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1;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2。

7.安置房楼层差单价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情况确定,各楼层差单价的和为0。

(二)征收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就近或异地安置及被征收人要求扩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征收人按本款(一)项中相应标准支付。

2.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支付差价款。

(三)征收非住宅的差价结算标准。

征收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与原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相互结算差价;因安置房的房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50%支付;被征收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市场销售价格应当在房屋征收协议中明确。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1、搬迁补偿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5元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支付2次搬迁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支付1次搬迁费。

2、征收住宅和非经营性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实施安置时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0.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25%计算;其它非经营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45%计算。

3、装修附属物补偿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蚌埠市人民政府蚌政〔2023〕82号文附件3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商业、生产等经营性(含符合82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用于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45%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其搬迁之日起至实施安置之日止按规定标准支付停业损失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停业损失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0.5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不支付停业损失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业损失费。

第四条 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时间为3个月,具体签约时间:2025年4月1 日至2025年7月 1 日

第五条 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征收住宅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征收部门提供。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在得到安置房后腾退周转房。

 

第六条 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还应按下列标准向其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0元/m2×10 m2

非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20%

对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不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二)奖励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超过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推迟1天,每平方米奖励费递减10元。

 

第七条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住宅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

被征收住宅符合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然经公证、判决,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征收时不作为分别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征收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等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可与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合并作为一户,享受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二)住宅用于经营房屋的认定

征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变更登记,将住宅用于经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偿:

(一)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或者属于1982年(或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二)有与房屋坐落相符的有效营业执照;

(三)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该房屋用于延续经营的年限达2年以上。

前款房屋用于延续经营的年限,应当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计算。同一房屋分不同时段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间隔不得大于1年,否则,间隔期以前的经营时间不得计入延续经营年限。

(三)安置房具体楼层位置的确定

安置房具体楼层位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确定,先签定征收合同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在安置现场张榜公示。

安置时,房屋征收部门将提前一周,在《蚌埠日报》刊登及安置现场张贴安置通告。若被征收人未按规定的时间来选择安置房,房屋征收部门届时有权代被征收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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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增减表

2.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增减表

3.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1

 

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增减表

 

(单位:元/平方米)

被征收

住宅结构

框架

砖混

砖木(瓦)

简易

单价增减

-100

0

+50

+100

 

 

 

附件2

 

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增减表

 

(单位:元/平方米)

             楼层

         总数

      

         

所在层

1

0

-20

-20

-20

-20

-20

-20

2

 

+20

-10

0

0

0

-10

3

 

 

+30

-20

-30

-30

-30

4

 

 

 

+40

0

-10

-20

5

 

 

 

 

+50

0

0

6

 

 

 

 

 

+60

+10

7

 

 

 

 

 

 

+70

 

 

 

 

 

 

 

 

附件3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附属物

土院墙

20/平方米

 

砖院墙

55/平方米

手压井

260元/口

防护设施

铁防盗窗笼

50元/平方米

 

不锈钢窗笼

100元/平方米

增设塑钢窗隔断

120元/平方米

卷帘门

120元/平方米

普通自制铁门

300元/副

品牌制式防盗门

800元/副

柜橱

品牌橱柜上柜

200/米

固定衣柜酒柜按垂直墙面投影面积计算

品牌橱柜下柜

300/米

固定衣柜酒柜

200/平方米

阁楼

简易式

35/平方米

 

正规式

55/平方米

吊顶

纤板、扣板

25元/平方米

 

石膏板

35元/平方米

三合板

45/平方米

卫浴

浴缸

300元/个

 

座便器

200元/个

立柱洗脸池

100元/个

洗脸柜组合

300元/组

墙面

墙纸

15元/平方米

乳胶漆等涂料

不予补偿

墙布

25元/平方米

三合板

45/平方米

瓷砖

50元/平方米

地面

室外水泥地面

45/平方米

室内水泥地面

不予补偿

水磨石

50元/平方米

瓷砖

60元/平方米

大理石

75/平方米

复合地板

75元/平方米

实木地板

150元/平方米

空调

窗式

80元/个

移装补偿费

壁挂式

200元/个

柜式

300元/个

热水器

电、燃气

70元/个

简易太阳能

110元/个

真空管太阳能

715元/个

有线电话

130元/部

有线电视

50元/个

说明:1.本表未列入的项目,另参照定额计算;

  2.房屋装修使用期定为十年,每年折旧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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