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参保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蚌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以及依法招用的外国人;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二、如何办理职工医保参保?
(1)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的职工医保
由单位经办人为员工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需要个人进行办理。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职工医保:
微信搜索“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认证个人信息,“地方专区”选择“蚌埠”,在“参保缴费”模块中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填写信息提交,审核通过后即可。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如何缴纳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共同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计算。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省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五、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是多少,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负担?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费率之和确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不享受生育津贴的单位缴费费率为8.4%,其他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8.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以单建统筹基金模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仍为6.8%。
六、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比例是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费率为6%。
七、个人账户资金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利息;
(3)异地转入资金及其他依法纳入的资金。
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以统账结合基金模式参保的单位在职人员: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保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单建统筹基金模式参保职工:参保状态为在职职工期间不设立个人账户;
(三)退休人员: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每月个人账户划入70元。
九、职工按规定缴费后,何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在其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到账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自缴费之月起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十、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医保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必须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军人在部队服役的军龄数。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包括现役军人随迁的由部队提供医疗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人应按照申请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费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其职工代缴补缴费用,补缴费用全部计入统筹基金。未一次性补足的,应当继续按在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医保费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并办理参保状态变更后再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在我市没有参保记录的,无法办理补缴职工医保费手续。
十一、医保退休什么时候办,谁来办?
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后,应当及时到我市医保中心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在3个月(含)以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从退休当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办理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单位参保职工办理退休由单位办,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办。
居民医保参保篇
一、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长期居住或流动就业、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各类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四)在本市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以及在本市就读的港澳台在校大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五)随在本市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严禁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在外地市重复参加居民医保;除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跨制度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因就业、入学、入伍、婚嫁、死亡等工作或生活状况变化的,要及时暂停或终止本市参保关系。
二、居民医保什么时候开始缴费?
每年9—12月为全省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在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缴费。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
三、新生儿怎么参保?
落实积极支持生育措施,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在新生儿出生90日内,新生儿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目前除了前往各经办窗口进行办理外还可以通过皖事通APP,搜索“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选择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板块,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即可便捷地为新生儿办理医保等多项事宜),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一周岁内新生儿,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温馨提示:当年度出生新生儿除需参保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外,集中参保期内也需及时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如:2024年出生的新生儿分别缴纳380元、400元,按规定对应享受2024年、2025年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