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蚌房金[2004]20号)、《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补充规定》等。
二、承办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业务服务中心及怀远、五河、固镇三县管理部。
三、申报原由及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1)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余额,需提供全款发票及购房合同(合同签订一年内有效)或全款发票及产权证(一年内有效),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配偶提取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注:全款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支取一次)
(2)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首次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50%,无需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提取须在贷款审批手续完结后办理,且购房一年内有效) 。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约定产权比例的,按首付款相应比例提取)。
(3)使用商业住房贷款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首付发票、银行借款合同,首次还款明细等材料原件,配偶支取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提取须在贷款审批手续完结后办理,且购房一年内有效) 。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约定产权比例的,按首付款相应比例提取)。
2、购买二手房的:
(1)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余额,需提供产权证及全款发票原件,配偶支取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必须在产权证发放1年内办理提取手续,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房款(存量房合同中约定产权比例的,需提供存量房合同原件,按房款比例提取)。 (注:一次性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支取一次)
(2)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首次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50%,无需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提取须在贷款审批手续完结后办理,且购房一年内有效) 。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约定产权比例的,按首付款相应比例提取)
(3)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契税发票、银行借款合同,首次还款明细等材料原件,配偶支取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提取须在贷款审批手续完结后办理,且购房一年内有效) 。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约定产权比例的,按首付款相应比例提取)
3、建房(建造、翻建)的:
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一年内有效)。配偶支取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注:凭此种材料住房公积金只能支取一次)。
4、房屋大修的:
(1)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具备大修要求条件的,等级为c级以上级别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提供房产证明、维修产生的费用票据原件(一年内有效)。
(2)配偶支取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注:凭此种材料住房公积金只能支取一次)。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纯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2、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银行借款合同、近半年还款流水证明原件。
主借款人的配偶支取,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注:共同还款人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额;借款还清以后公积金不再支取)。
(三)拆迁安置住房增加部分面积的:
1、需提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扩购款发票(一年内有效),提取额不超过实际缴款金额。
2、配偶支取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注:双方提取额不超过总付款金额)。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
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一个月内有效)和婚姻证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需提供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且未就业的:
职工下岗失业,单位为职工公积金帐户封存半年以上的,需提供劳动部门签发的失业证或单位离职证明原件。
(七)户口迁出本地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外地户口簿)原件。
(八)出境定居的:出具出境证明或者定居地身份证原件。
(九)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文)原件。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需提供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领取人提供身份证和遗产继承证明原件。
注:1、职工办理提取或销户业务时,须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名下Ⅰ类借记卡(折)原件,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两次提取间隔时间须满一年。3、第(五)至(十)项提取应在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办理,并在提取公积金的同时办理销户手续。4、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比照商业贷款提供相应材料。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三县管理部窗口申请办理。在资料真实、完整的情况下,当即办理,实时到账;对异地购房的,将核实有关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须同时提供配偶或父母、子女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
五、咨询方式
1、市区咨询电话:0552-12329(公积金人工、语音服务热线)
2、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12:50-17:00(节假日休息)
3、办公地址 :
市区业务大厅(经济开发区南湖路556号) 电话:0552-12329
怀远县管理部(禹王路西段861号农业银行一楼) 电话:8012255
五河县管理部(城关镇国防路23号农业银行一楼) 电话:5020278
固镇县管理部(谷阳路农业银行西侧) 电话:6090000
4、网址:http://zfgjj.bengbu.gov.cn
六、投诉电话:12329、3132116
注:1、凡是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包括皖事通APP等)申请网办业务时,有共享数据的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本告知单内容最终解释权归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