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部门建设,落实法治建设任务,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蚌政秘﹝2017﹞2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7﹞21号)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负责合法性初审。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法律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理由及依据,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或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规范性文件或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规范性文件或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实地调研;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法律专家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第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承办科室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法规科,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或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该规范性文件或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该规范性文件或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规范性文件或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
法规科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材料提交科室和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法规科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承办科室可以邀请法规科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八条 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是文件和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得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委办公室,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 法规科要建立合法性审查台账,做到审查档案有备可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