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 号)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函﹝2020﹞149 号),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落实阶段支持政策,保障缴存企业和职工利益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在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前,要与职工进行充分协商,制定缓缴和补缴方案。企业申请缓缴时,缓缴和补缴方案要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按照方案及时补缴。单位和个人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当明确处理方式。 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对仍然存在经营困难,需要继续缓缴的企业,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我市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15000元,提取额度不做阶段性提高。
三、提高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
申请缓缴的企业,可通过服务热线12329进行预约,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业务流程进行简化,在约定受理当日办结缓缴业务。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