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限制投机性购房,防范化解资金风险,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在非工作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在非夫妻、父母、子女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对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方可提取。
五、实施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证明材料。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套取资金的,限期退回套取全额资金,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贷款资格5年。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协助对其依法惩治。
六、本市之前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