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8 17:02 来源:龙子湖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实行以奖代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项目奖补资金;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区级要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障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3类,结合拟改造项目的具体内容,建立改造资金政府、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改造项目的具体内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基础类改造项目(供水、供电、供气等专营单位出资改造项目除外),改造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 5:5 比例分摊。对完善类改造项目和提升类改造项目,相关部门有配套资金的要用于相应配套设施建设,无配套资金的由属地政府多渠道筹集,可通过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如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鼓励原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改造、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改造、争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落实。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居民共同出资解决的基础上,政府采取奖补的形式,按每部电梯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区财政按 5:5 比例分摊。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统筹安排、容观公正、透明规范、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区住建部门根据区级老旧小区改造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  区级在使用专项资金时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专项资全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第十条  各级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强化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区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对本地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区财政、住建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国,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四条  区财政、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