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8 17:03 来源:龙子湖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 年实施 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17 号)、《安徽省 2021 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属地管理原则。

(二)讲求效率原则。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三)保证效益原则。项目实施必须达到和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第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包括:

1.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2.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农村低保资金的利息收入;

4.其他资金。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实施生活救助,全市农村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年人均 7920 元。区级根据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的差额部分,全额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资金管理及拨付

农村低保资金由区级财政统一管理。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按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预算指标下达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期限打卡发放。各部门要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腾、挪”项目资金现象,切实把民生资金用好,发挥效益。

第七条  农村低保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助, 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农村低保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农村低保对象收取管理费。

第八条  农村低保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农村低保工作运行的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条  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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