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8 17:04 来源:龙子湖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特困供养资金的管理,规范特困供养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确保2021年区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安徽省2021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困供养资金是为了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解决特困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目标任务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 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全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机构安全隐患基本清除,特困集中供养水平逐步提升,特困供养机构管理运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保障特困对象集中住养需求。

第三条  保障范围

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第四条  特困供养保障标准

2021年,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108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 9310 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12690元;省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农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65元;城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18元。省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到2021年底,各地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5%。

第五条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

人/年;二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 元/人/年;三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 7200 元/人/年。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区级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七条  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 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省级安排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运行服务绩效管理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503 号),按照各地供养人数、等级评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分配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补贴和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经费等。

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于特困人员供养及机构运行维护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上述资金。

第八条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补助标准,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各单位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腾、挪”项目资金现象,切实把民生资金用好,发挥效益。

第九条  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运行维护等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健全落实机制。区民政局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