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8 17:06 来源:龙子湖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21 年实施 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 号)、《安徽省 2021 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二)讲求效率原则。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三)保证效益原则。项目实施必须达到和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收入。

第四条  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 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 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 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 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 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第五条  补助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1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30 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省级以上


补助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第六条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补助标准,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各单位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腾、挪”项目资金现象,切实把民生资金用好,发挥效益。

第七条  资金发放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或委托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


相关材料和《蚌埠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区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部门是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基本生活费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孤儿基

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基本生活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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