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8 17:08 来源:龙子湖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安徽省2021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二)讲求效率原则。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三)保证效益原则。项目实施必须达到和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第四条  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

1. 指具有蚌埠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认定标准由区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2.指具有蚌埠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补贴标准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 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范围,适时提高标准。

(三)资金筹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照 3:7 比例分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区财政按照 3:7 比例分担。

2.残疾人两项补贴中,区扩大补贴范围人数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自行承担。区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第六条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补助标准,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各单位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腾、挪”项目资金现象,切实把民生资金用好,发挥效益。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低保、贫困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区残联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区财政、民政、残联部门要每年向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上报两项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市级将不定期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三)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省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 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每年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上报两项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市级将不定期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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