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残疾人康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8 17:11 来源:龙子湖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69号)及《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蚌残联〔2021〕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困难残疾人康复项目资 金的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执行机构、组织。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康复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统筹用于困难残疾人康复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困难残疾人康复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困难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上述资金。

(二)讲求效率原则。困难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三)保证效益原则。项目实施必须达到和完成省下达困难残疾人康复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按照比例承担省级 80%,市级6%,区级14%。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各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执行,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 15000 元,其中: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 7200 元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 3:7比例承担。

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 5000 元。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助 1500 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七条  目标任务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2021年 为全区185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2021年,为35名符合条件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 2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为2名残疾儿童适配辅具。

第八条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 根据困难残疾人康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补助标准,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区财政部门。各单位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腾、挪”项目资金现象,切实把民生资金用好,发挥效益。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区财


政部门复核后,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或“精补”。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辅具等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先预拨,待项目完成后再清算。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适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难度,区财政将依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管理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蚌埠市民生工程管理平台》,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二)区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三)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同时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管理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及《蚌埠市民生工程管理平台》,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二)区残联要切实加强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关于重申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规范要求和动态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4 号)、《关于开展对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检查评价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6 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三)残联系统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质量评估和服务规范,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确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在确定机构和转接安置工作中,区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定点机构进行康复。

(四)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 7 个工作日以上, 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区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市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五)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

(六)区残联要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 号)要求, 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七)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专业技术组完成。

(八)区残联在使用维护好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同时,仍需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纸质文档的审批和保存工作。

(九)区残联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第十一条  龙子湖区政府根据实际,提高项目补助标准或扩大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区财政及残联部门不予安排和核拨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擅自改变补助范围和用途、降低补助标准的;

(三)上报资料不全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完成后,区残联、财政部门应对困难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进行验收,并编制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区残联、财政部门对困难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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