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9 08:54 来源:龙子湖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2021 年蚌埠市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原配件的更换等支出。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分为省级统筹安排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市、区财政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 项目的维修养护由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级应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

第六条  区级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应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严格使用,执行


定标准,做到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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