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水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蚌埠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资金主要包括:上级生态补偿资金、市级奖励资金以及区级赔付资金。
第三条 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范围:生态补偿资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工作职责:区财政负责落实生态补偿制度,赔付方及时上缴赔付资金,受偿方应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第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下达至地表水断面所在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对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在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组织对利用生态补偿资金开展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生态补偿资金项目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有关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