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2 17:19来源: 龙子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我委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委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 本委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本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务信息涉及包括本委两个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何一个科室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多个单位、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八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九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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