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关于印发《蚌埠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2023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蚌埠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
实施细则(2023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 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通知》(皖发 改价格函〔2022〕93号)等文件精神,我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 制定了《蚌埠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2023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
(2023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 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 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 印发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 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发改价格〔2021〕543号)及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 一步做好电力接入工 程“零投资”创建 一 流营商环境的通知》 (皖发改价格函 〔2022〕93号)的要求,依据《蚌埠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 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蚌发改能源〔2022〕149号)和各 县区政府实际情况,推进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政 企共担机制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 目(用户通过划拨或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不动产权证上的使 用期限开始日期为准;用户通过租赁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以原始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开始日期为准。如用户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使用期限开始日期为准)。2021年3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 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 围,包括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 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体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划定的区域为准。实际操作中建筑区划红线以用地红线为准, 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 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和项目送电后因调整产生的改造费用。
(一)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用户电能表出线至公共电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
(二)高压非住宅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红线处(用户受电点)至公共电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
(三)高压住宅类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红线内第一级配电(环网)站进线电源搭接处至公共电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
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见附件。
第二章分担机制
第四条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全部由供电公司承担。
第五条 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 相关的道路及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 地直接相关的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电力配套建设标准,应以最终电力用户必要需求为导向进行制定。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商服用地项 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做地主体承担,并将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
涉及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业用地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并将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
涉及公建类项目(医院、学校、道路等)电力接入工程费 用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承担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六条 除以上低压小微企业及储备土地项目外的其他类项 目(以下简称“其他类项目”),供电公司承担电气设备(开 闭所、环网柜、高分箱、真空开关)的投资,属地政府负责建 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及管线、设备土建基础、开闭所(站) 房等设施的投资。供电公司积极争取上级建设资金,加大常规 公用电网(架空)工程的投资建设,并力争向用户建筑红线延伸。
第七条 电力接入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免于征收,涉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城市绿化迁移管养等费用,由同级政府承担。
第三章实施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 低压小微企业的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出 资建设,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条 储备土地电力接入工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 做地主体负责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负责统筹协调、资金申请、拨付、监管等工作。
其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城投公司、蚌投集团和辖区政府 等做地主体负责城区范围内通过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 宅、商服用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管理;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工 业园区内用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管理;公建类项目由政府相关 部门(单位)项目业主负责电力接入工程管理;其他类项目由政府安排相关部门(单位)为做地主体负责电力接入工程管理。
做地主体负责电力接入工程具体实施,将电力接入工程费 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或项目建设成本,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实施单位建设,做地主体依据工程实施单位申请,拨付相关资金,具体建设流程及要求如下:
1. 项目启动。 储备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应及时告知供电公司。供电公司结合项目落地区块电力接入 现状,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根据项目业主预估的终期 用电规模出具供电方案,按照工作时限答复项目业主及做地主体。做地主体作为电力外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供电方案,出具项目初步设计和概(预)算书,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做地主体安 排资金使用计划。如项目用电需求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概(预)算评审。
2. 电力接入工程设计。 做地主体按照规定确定工程设计单 位。工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后,供电公司组织工程设计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方可作为电力接入工程施工依据。
3. 电力接入工程建设。 做地主体按照规定确定工程施工单 位。工程施工单位根据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方案及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按规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工程施工单 位向供电公司提报竣工检验,供电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竣 工检验并一次性出具竣工检验意见,竣工检验未通过的工程禁止接电。
4. 资金拨付。工程设计单位完成电力接入工程设计并通过 评审后,概(预)算成果经做地主体或相关部门(单位)认可后,一次性100%申请资金拨付。工程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 向做地主体或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安排预算30%资金,工程设备材料下单后安排预算40%资金,电力接入工程竣工后,再 申请拨付经审核后预算15%资金,剩余项目结算资金按当地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条 其他类项目,按规定由属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做地 主体应及时拨款进行投资建设,并及时通知供电公司共同参与工程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确保与后续电气工程有序衔接。
第十 一条 电力设施建成后资产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管理的 电力接入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交付等环节应满 足国家及行业标准,供电公司对项目工程设计、报装容量具有 审查权,从专业角度参与施工方案审核、工程质量监理及竣工 验收等环节,防止发生工程质量及用户过度报装等问题。移交 后的电力设施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公司负责,纳入 企业经营成本,通过价格机制予以疏导。未移交供电企业管理的,由产权单位执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的,因 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额外发生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资产处置和设备运维由产权单位执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单位)与供电 公司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响应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建设单 位需求,提供土地收储情况、土地出让或划拨情况,动态精准 触发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流程,过程资料线上传递,建设进度线上共享,支撑电力接入工程高效建设。电力接入工程应加强合 同管理,在合同中约束工程时长、工程质量、款项进度、交付 标准、报装容量、用电量水平等事项,保障政府、供电公司、用户在电力接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特殊项目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含工业园区),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需求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电力接入工 程需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筹考虑,打包建项,费 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储备土地成本,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特殊用电需求及其他由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试行期满如无异议则继续执行。各县可参照执行,试行期内如有异议,由发文部门组织修订。
第十七条 对于2021年3月1日以后至本实施意见发布前 批复的土地储备项目,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 申请追加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并及时向项目业主拨付相关费用。
附件:电力接入工程范围
一、低压小微企业项目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电表箱至公共电网连接 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新装计量箱内电能表出线处为分界点,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企业投资建设。
示意图中蓝色部分代表电力接入工程范围,红色虚框代表建筑规划红线(下同)。
建筑规划红线
图 1-从架空线接入的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
建筑规划红线
图2-从公变(分接箱)接入的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
二、 高压非住宅类项目
非住宅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红线处(用户受电 点)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 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土地受让方投资建设。
图3-架空接入的非住宅类工程
建筑规划红线
图4-开闭所(环网柜)接入的非住宅类工程
三、 高压住宅类项目
住宅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内第一级配 电站进线电源搭接处至公共电网连接处的所有电力工程,以进线高压电缆与土地受让方第一级配电站进线总开关柜上桩头搭 接处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电力接入工程范围,负荷侧受电设施由土地受让方投资建设。
建筑规划红线
图 5-住宅类电力接入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