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分表

发布时间:2024-01-03 16:54来源: 龙子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子项名称 设定(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行政许可 公路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本目录所称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八、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核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三、交通运输17.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资源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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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本目录所称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八、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核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七、城建33.其他城建项目:除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资源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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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资源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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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管道防护方案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管道防护方案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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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立项材料、作业实施方案、受作业影响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成本监审项目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成本监审程序的;
3、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发生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致使党、国家及经营者利益或公共财产损失的;
4、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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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资源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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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
9 号)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
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8〕4 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
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窃电能违法案件,应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资源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2-3040706
7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
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盗窃电能违法案件,应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资源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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