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9-09-23 13:10  来源:龙子湖区司法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

 

 

 

 

 

 

 

 

 

 

 

 

 

 

20198

 

 

 

第一部分 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

 

第一部分 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订本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起草本区依法治区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协调依法治区的日常工作。

3、负责全区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学习培训。

4、管理和指导街道、乡()司法所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5、指导、管理和监督辖区内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咨询接待工作,负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年检注册、设立登记等工作。

6、指导协调全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协调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参与实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8、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人员的业务培训。

9、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包括:局本级决算,与预算比较无变化。

纳入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1

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

 

第二部分 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总计185.36万元(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年初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185.36万元(含结余分配、年末结转和结余)。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77.91万元,增长72.5%,主要原因: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多。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合计185.3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5.36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支出合计185.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8.14万元,占69.1%;项目支出57.22万元,占30.9%;经营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85.36万元(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185.36万元(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80.07万元,增长76%,主要原因: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多。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85.36万元,占本年收入的100%。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81.67万元,增长78.8%。主要原因是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多。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5.36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80.07万元,增长76%。主要原因是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多。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5.3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167.26万元,占9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2.91万元,占1.6%城乡社区支出(类)支出15.20万元,占8.2%

(四)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11.8万元,支出决算为185.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5.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 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多。其中:基本支出128.14万元,占69.1%;项目支出57.22万元,占30.9%。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11.8万元,支出决算为109.5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预算;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53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普法宣传(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7.58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中央、省级政法转移资金。法律援助(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4.23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新建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5.4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未安排。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91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度双拥城市奖励性支出由各部门列支。

3.城乡社区支出(类)其他城乡社区支出(款)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5.2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度文明城市奖励性支出由各部门列支。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5.3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4.02万元,主要包括:津贴补贴、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奖励金;公用经费74.1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维修(护)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办公设备购置。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无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4.12万元,比2017年增加57.73万元,增长352.2%,主要原因是中央、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多。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2.2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2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2.2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2.2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1231日,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关于2018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单位未组织对2018年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我单位未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我单位未开展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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