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援助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2-10-30 16:38来源: 龙子湖区司法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的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四)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五)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六)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七)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八)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九)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十一)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十二)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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