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社区矫正对象分期分级分类管理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蚌埠市社区矫正对象分期分级分类管理教育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4日
蚌埠市社区矫正对象分期、分级、分类管理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分期分级分类管理教育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对象的分期、分级、分类管理教育活动。
第三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按照分期、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开展个别化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社矫中队(司法所)依本细则开展管理教育,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分期、分级、分类管理教育任务。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分为矫正初期、矫正中期和矫正末期。社区矫正对象入矫一个月内为矫正初期,矫正期限最后一个月为矫正末期,其他时段为矫正中期。
社矫中队(司法所)开展分期教育时应分别记录教育内容并存入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档案。
第五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社矫中队(司法所)应当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初期、矫正中期和矫正末期的不同要求,组织开展入矫教育、常规教育、解矫教育。
入矫教育的重点内容为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权利义务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等,强化遵纪守法观念,教育引导其接受社区矫正。
常规教育的重点内容为爱国主义教育、政治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解矫教育的重点内容为评价矫正过程,指出问题和不足,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矫中队(司法所)应当根据裁判内容、风险评估、现实表现、危险程度等因素,对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定,划分为重点管理或者普通管理等级, 实施针对性、动态化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重点管理等级:
(一)涉黑涉恶、涉暴力恐怖、涉毒品、涉邪教犯罪的;
(二)因诈骗、盗窃、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犯罪,行为活动异常的;
(三)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或者艾滋病,具有危害社会 倾向的;
(四)存在情感纠纷、债务纠纷、经济困难、无正当职业、 家庭变故等情况,可能引发重新犯罪的;
(五)所涉案件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被训诫后仍不改正,或者矫正期间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
(七)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存在其他需要重点管理的情形。
重点管理对象以外的社区矫正对象列为普通管理等级。
第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入矫一个月内应当确定管理等级。管理等级的认定,由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的社矫中队(司法所)提出意见,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确定。
社矫中队(司法所)综合重点社区矫正对象表现情况、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认为需要调整管理等级的,可在重点管理等级实施满3个月后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经批准后执行普通管理等级。
第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和奖惩情况,按季度审查批准调整管理等级;必要时,应当随时调整。矫正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再调整。
第十条 对列入重点管理等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调整信息化核查、报告、实地查访的频次,加强重点管控:
(一)社矫中队(司法所)每周不少于3 次信息化核查;
(二)社矫中队(司法所)每月不少于1 次实地查访;
(三)社区矫正对象每周不少于1次电话报告;每月不少于2次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社矫中队(司法所)对列入重点管理等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网格员、信息员作用,通过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动态信息。
重点社区矫正对象有可能危害社会或其他不稳定苗头的情形时,社矫中队(司法所)应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加强管控。同时列入社区矫正重大风险隐患清单呈报市社区矫正机构。
第十二条 对列入普通管理等级的社区矫正对象,负有监管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每周不少于1 次信息化核查;
(二)每季度不少于1 次实地查访;
(三) 社区矫正对象每月不少于2次电话报告;每月不少 于1次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
(四)根据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核查或查访社区矫正对象时,除有必须向其本人核实的情形以外,应采取不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方式进行,核查与查访情况不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公开。
第十三条 社矫中队(司法所)应当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季度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作为管理等级调整的依据及时提出初步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十日内呈请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矫中队(司法所)应当将重点管理对象的管控情况列入矫情分析会议内容,分析研判社区矫正安全形势,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对重点管理对象的管控措施和督导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矫中队(司法所)按照以裁判内容、人身危险程度、年龄、健康、性别等因素,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一)矫正类别标准:根据裁判内容,将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
(二)人身危险程度标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程度的高、中、低三个程度进行分类;
(三)其他标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进行分类,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进行分类等等。
第十六条 社矫中队(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成立由相关人员参加的矫正小组,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矫正小组可以吸收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加。矫正方案 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等级评定情况进行调整。
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档案应载明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等级及其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矫中队(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确定矫正小组时,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矫中队(司法所)应当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别进行。应当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矫中队(司法所)应当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帮教工作。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矫中队(司法所)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法封存。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