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龙子湖区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报告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按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蚌金函〔2020〕12号)要求,我局依法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小贷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由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司其职。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现场检查工作,明确检查人员,强调检查纪律,梳理检查事项,保证检查质量。压实责任、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通过检查,进一步了解小贷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情况,正向引导小贷公司规范稳健发展。
二、规范程序,纪律严明
检查组成员认真对待此次检查工作,一是严格执行相关纪律,服从组织安排,着力做到程序合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合法合规。二是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检查事项。坚决做到辖区范围内小贷公司摸底清查和整治工作全覆盖。
三、现场检查情况
目前我区仅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顺小贷公司”),检查组依法对其开展了现场检查。
(一)机构、高管人员情况
1、机构情况
德顺小贷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并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场所内醒目位置已公开悬挂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牌。
2、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过任职资格核准,检查中暂未发现其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业务范围情况
除发放小额贷款外,暂未发现其开展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暂未发现未批准开展网络发放小额贷款业务,以及暂未发现其开设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平台,并通过相关平台开展违法违规业务宣传,或通过相关平台变相开展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资产方面
1、资本金方面
暂未发现违规增资扩股、借贷资金入股、内部员工集资入股、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股金违规转让质押等现象。
2、贷款质量及信贷管理情况
贷款区域:检查中暂未发现存在违规跨地区贷款。
信贷业务合作:暂未发现其存在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与“现金贷”等高利贷企业合作,以及与催收贷款业务的第三方公司合作的情况。
3、因该公司以财务资料涉密为由,拒绝提供财务审计报表、总账、明细账等,所以我局无法查知该公司是否融入资金的余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存款、未经批准的股东借款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是否存在融入委托贷款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债权资产转让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其他融资行为;是否该公司开立的基本结算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内外账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利用现金结算违规经营和规避监管情况;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持续保持在100%以上;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用途是否合法,是否违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的额度限制;贷款利率是否超过管理规定上限,结息及罚息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是否建立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账务核对制度, 保证会计账务“六相符”。
四、存在问题
1、实际经营地址蚌埠市金润名都小区10号楼1单元502室与注册地址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117-119号不一致。
2、该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违反《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2008〕52号)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等规定。
3、德顺小贷公司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未对总经理或其经营负责人实施年度专项审计。违反《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2008〕52号)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总经理或其经营负责人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的规定。
4、经现场检查发现德顺小贷公司未悬挂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违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的规定。
5、德顺小贷公司未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龙子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违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的规定。
五、整改意见和建议
1、统一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报龙子湖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2、德顺小贷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自觉接受龙子湖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检查。
3、德顺小贷公司应当对总经理或其经营负责人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龙子湖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4、德顺小贷公司应当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龙子湖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上个月的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
5、德顺小贷公司经营场所应当配置独立的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加强防盗和防火设施建设,消防及安全设施应齐全,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以及德顺小贷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
6、德顺小贷公司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龙子湖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7、德顺小贷公司应当接受会计事务所对其资金使用、业务开展、保证金收取、准备金提取、日常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查。
龙子湖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