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解读】《关于完善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新形势下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浙江省宁波市、山东省青岛等市已经先后出台了相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补充职业伤害保障的政策措施。
2022年4月1日,我市制定实施《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参与、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补充工伤保险”制度。试行一年来,累计承保人数104676人次,累计承保保费945665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该政策只对符合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适用,不符合现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仍然被挡在政策门外。
为建立更为完善的工伤保障政策体系,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确保政策覆盖到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借鉴其他地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完善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蚌人社发(2023)12号)。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
2.《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蚌人社秘〔2022〕13号)
二、制定意义
补充工伤保险,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补充工伤保险在衔接《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弥补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多项待遇进行补充保险,减轻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经济负担;为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缓解因劳动关系界定问题产生的劳动纠纷。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根据国家和省对推动新就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情况,在借鉴宁波、青岛等地市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
(二)征求意见。在征求内部经办机构意见的基础上,2023年4月13日召开了企业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积极征求合作保险公司意见,参考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障标准,完善指导意见内容。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2023年5月19日,《意见》通过了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审查。
(四)会议审议。2023年5月23日,局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
(五)文件印发。2023年5月23日,印发《关于完善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蚌人社发(2023)12号)。
四、工作目标
构建以工伤保险为基础,以补充工伤保险为补充的工伤保障体系,力争做到职业人群应保尽保。各类就业人群在发生工伤(职业伤害)事故时都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治疗和赔偿,有效分散企业用工风险。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7章22条,第1章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承办,企业按需参保,补充工伤保险费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收缴,实行统收统支,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2章明确了我市扩大的补充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是指当前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参保范围的包括: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或称新型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5周岁含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已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的从业人员、在校实习生或临时务工的学生、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自治性群众组织聘用人员、其他未纳入现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
第3-6章明确了参保流程、赔付情形及认定鉴定程序、待遇项目、标准及核定和经办及监管。
第7章对承办补充工伤的商业保险公司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进行了规定。
六、创新举措
一是职业人群应保尽保,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在参保范围上,弥补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用人单位可为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投保补充工伤保险,同时用人单位或互联网平台也可以为招收的灵活就业人员以投保职业伤害保险方式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二是满足线上线下办理需求。线上,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和增减人员等业务;线下,商业保险公司驻市县人社局服务窗口或商业保险公司服务网点为企业提供现场咨询、投保、保全、理赔等全流程服务,同时可以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七、保障措施
根据工作实际,稳步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同时加强资金监管,切实保障受伤害职工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逐步优化完善补充工伤保险政策。
解读机关: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工伤保险科 薛正松
联系电话:0552-204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