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人社局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监督途径

发布时间:2024-03-26 16:53来源: 龙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8《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二、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入员、出租汽车司机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 企业中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3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 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 (四) 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三、程序

 

 

 

 

 

 

 

 

 

 



四、监督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552-306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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