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蚌埠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拨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项专项资金收支活动。上级对专项资金有规定的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支付。申请专项资金支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务部门申请经费支出,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二)财务部门按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对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予以办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项目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指标。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第八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建立工作,做到一项目一档案。项目档案应从项目的申报、审批、执行、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方面形成标准化管理流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