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6〕第10号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子湖(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6〕第10号
当事人:蚌埠天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住所: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
你单位于2026年4月19日,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4月19日23时许,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安排环保车辆从龙子湖区现代智慧物流产业园二期EPC项目薛李路道排工程拉运4车约30立方米建筑垃圾(黄土),倾倒在龙子湖区平山公墓正大门东侧50-60米处的耕地上,用于将该处洼的耕地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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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子湖(城建管)城管罚听告字〔2026〕第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6年4月19日,未经核准擅自安排环保车辆从龙子湖区现代智慧物流产业园二期EPC项目薛李路道排工程拉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约30立方米,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5项的一般情形。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5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3日
联 系 人:肖爱民 彭国宁
联系电话:713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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