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3 10:14来源: 龙子湖区商务外事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202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海关通关相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管有效适度、提升贸易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五条  蚌埠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试点建设和管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所在淮上区政府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具体负责试点的落地实施和属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托平台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

建立“一划定、三备案、一联网”为主要内容的商品认定体系,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海关通关相关手续。

(一)划定市场集聚区范围(采购地)。《蚌埠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只有在此范围内采购的商品才能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二)建立供货商、经营者(外贸、组货、报关)、采购商备案制度。

1.供货商备案。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商户,须以向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提供准确商户信息和商品信息的方式进行备案。

2.经营者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须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淮上区商务外事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采购商备案。境内外采购商委托经营者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留存经营者备案。

(三)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纳入联网信息平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指已进行市场采购贸易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供货商负责将商品信息录入联网信息平台,并通过联网信息平台录入交易登记单,并提交委托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进行组货装箱。

第七条  建立贸易流程管理服务体系。

以联网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市场采购贸易流程管理体系。

(一)将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信息数据纳入平台。建立商务外事、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

(二)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备案、交易申报、组货装箱、通关管理、免税管理和外汇管理。

(三)各监管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特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实行特定便利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一)建立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发展改革、商务外事、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外汇等监管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经营情况、诚信记录,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评价。

(二)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各监管部门依据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诚信经营。

第九条  建立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体系。

(一)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以平台为依托,收集、分析各类质量信息,不定期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定期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公告。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核实确属市场集聚区经营户、外贸经营单位责任的,录入平台,为各部门采取差别化监管提供依据。

(二)提升出口货物质量水平。涉及国外通报反馈的质量问题,由淮上区政府牵头,联合商务外事、市场监管、海关、公安等市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将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条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商品商标信息纳入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执法,加强市场知识产权自律保护,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举报、查处、处罚、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

(一)制定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办法。由淮上区政府牵头,市级各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依托信息平台,整合各类预警信息资源,完善国际贸易摩擦与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汇率风险预警、经济案(事)件预警、国际贸易主体监管及信用评价、国际贸易仲裁、国外质量反映预警、国外技术法规预警、区域性国际贸易形势预警等风险预警防控功能。

(二)建立不良采购商通报办法。由淮上区政府牵头,依托联网信息平台对涉及市场采购贸易的不良采购商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建立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体系。

(一)建立案件追溯机制。依托联网信息平台,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案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装箱号—交易单号”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行—外贸公司—境内外采购商—供货商户—生产企业”追查到供货商户、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

(二)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商务外事、市场监管、海关、税务、外汇等监管部门及时将违法违规案件信息通报给各相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查处。

(三)建立协同查案机制。淮上区政府组织市级各相关部门根据职权开展相关案件追溯与查处工作;涉及跨部门案件,由淮上区政府协调市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查处结果由淮上区政府反馈给市场采购贸易各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结果,各部门应在信用评价、扶持政策兑现中加以运用。

 


第三章  工作平台

第十三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一)按照市场采购贸易客流、货流和资金流三要素,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基础数据,建立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数据库。

(二)联网信息平台主要实现以下功能:

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平台,提供各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实现面向各部门的综合管理以及面向贸易主体的综合服务功能。

1.信息共享和交换。各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实现对市场采购贸易的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和追溯。

2.贸易流程联网监管。各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对市场采购贸易相关环节进行监管。

3.贸易服务。各类贸易主体通过平台可以实现货物通关状态查询、贸易风险预警、业务办理等综合服务功能。

4.互动交流。各类贸易主体通过平台对其他主体进行社会评价,以及实现与各管理部门的互动。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设立淮上区中恒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日常服务工作。

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拟定市场采购贸易相关的政策、规定、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供货商备案登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经营者备案登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采购商备案登记;负责对录入系统的出口商品交易信息进行核查,对供货商、经营者、采购商备案登记信息真实性负责;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经营者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风险防范信息发布;负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协同海关、公安等部门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违法违规案件的追溯查处;负责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日常运营维护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领导小组会议机制。定期举行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探讨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不断完善综合管理机制。对需要协调的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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