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文旅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蚌埠市龙子湖区文旅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 ||||||||||||||||
保留事项(2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所处 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监督方式 | 是否涉密 | 工作流程 | 办理时限 | |||||
资质 条件 |
资质 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 名称 |
机构 性质 |
机构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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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8号令)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皖政〔2012〕19号)第九条(申报材料要求)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三)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受理后 |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件目录第159项。 | 省文旅厅 | 企业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监督电话:0552-3073840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申请,中介服务对接,出具验资结果 | 30天 | |
2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二十四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三)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受理后 | 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件目录第159项。 | 省文旅厅 | 企业 | 不掌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监督电话:0552-3073841 | 不涉密 | 行政相对人申请,中介服务对接,出具验资结果 |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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