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文旅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监督途径
序号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机构 | 监督电话 | |
大项 | 子项 | ||||||||
1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21年3月23日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十二条: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第二十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以下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86项名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龙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 | 0552-3073840 | |
2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改)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龙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 | 0552-3073840 | |
3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92项名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龙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 | 0552-3073840 | |
4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龙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 | 0552-3073840 | |
5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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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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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龙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 | 0552-3073840 | |
8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龙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 | 0552-3073840 | |
9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龙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 | 0552-3073840 | |
10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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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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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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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四款: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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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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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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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五十九条:境外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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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文化艺术、体育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7.《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省教育厅不再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设置标准不变。省教育厅(含原省教委)已审批过的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一律由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其审批权限是否下放,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8.《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一、除技工学校外,我省其他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教中心、成人中专、职工中专、职业高中不再作为学校名称。 9.《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号)三、(一)扩大市级政府统筹管理的权限。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及校名规范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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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89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由其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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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为此:(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配套供应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以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全国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拟申请服务区为全国范围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
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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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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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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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确认 |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3.《安徽省文化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皖文〔2008〕14号)第三条: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第七条省文化厅根据申请人材料和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省的分布情况,组织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确认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确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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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确认 |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 3.《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四块面第四条: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确认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确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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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确认 |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 | 1.《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2.《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8号)第三块面: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确认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确认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确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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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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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营业性演出的备案 |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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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和旅游局 | 2.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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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准或备案的决定(不予核准或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核准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核准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核准备案决定的; 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核准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核准或变更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核准或变更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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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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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旅游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请求人提出的处理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2.审理阶段责任: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口审的应提前3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审应当制作笔录。 3.裁决阶段责任: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均应作出处理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调解决定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处理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处理后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 2.未调查.核实产生严重后果的; 3.在处理侵权纠纷案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处理侵权纠纷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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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 |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实施情况;(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规定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管理地区性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 1.制定调查方案; 2.组织开展调查; 3.制作统计报表: 4.按时上报季报、快报、年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调查对角、范围的; 2、擅自改变调查内容的; 3、不按时开展调查的; 4、不按照规定的调查方法调查的; 7、在调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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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出版物审读 | 1.《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4.《图书质量保障体系》(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8号)第三十四条:“坚持随机抽样审读制度。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对所辖地区出版社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内容进行随机抽样审读,对优秀图书要向读者大力推荐;对有问题的图书要及时处理并向上报告;对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上汇报,向下打招呼”。 |
1.制定出版物审读方案: 2.出具审读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出版物审读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审读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审读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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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5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二)负责与本地区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协调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四)开展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评价。(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本地区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七)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
1.制定调查方案; 2.组织开展调查; 3.制作统计报表: 4.按时上报季报、快报、年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调查对角、范围的; 2、擅自改变调查内容的; 3、不按时开展调查的; 4、不按照规定的调查方法调查的; 7、在调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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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决定的; 3.因审查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年检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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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3.《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十、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推进电影放映数字化作为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和重要措施,加大对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推动和管理力度,尤其要积极做好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各类数字电影院线、数字影院(厅)及农村、社区和学校等非专业场所的发行放映统计数据要按照全国电影统计规定执行。 |
1.制定调查方案; 2.组织开展调查; 3.制作统计报表: 4.按时上报季报、快报、年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调查对角、范围的; 2、擅自改变调查内容的; 3、不按时开展调查的; 4、不按照规定的调查方法调查的; 7、在调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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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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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发放、停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2014年1月17日新广电发〔2014〕第12号)第二项第2点:影院票务软件实行产品检测和备案的严格准入管理,其产品须经检测并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3.《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7月21日影字〔2014〕407号)第二项第5点:电影院安装或换装票务软件后,须通过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完成电影院编码等信息的加载,并向电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第6点:各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收到电影院验收申请后,会同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电影院所装票务软件进行验收检测,并与国家数据平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对通过票务软件验收的电影院,出具安装验收确认书;第三项第二款第2点: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对本省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的发放、停用等进行统一管理。 | 受理: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办结: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和发放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人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若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耽误业务办理并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龙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 | 0552-3073840 | |
37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文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 受理: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办结: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和发放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调查对角、范围的; 2、擅自改变调查内容的; 3、不按时开展调查的; 4、不按照规定的调查方法调查的; 7、在调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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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文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 受理: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办结: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和发放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调查对角、范围的; 2、擅自改变调查内容的; 3、不按时开展调查的; 4、不按照规定的调查方法调查的; 7、在调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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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 受理: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办结: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和发放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调查对角、范围的; 2、擅自改变调查内容的; 3、不按时开展调查的; 4、不按照规定的调查方法调查的; 7、在调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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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手续办理 |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 受理: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办结: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和发放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调查对角、范围的; 2、擅自改变调查内容的; 3、不按时开展调查的; 4、不按照规定的调查方法调查的; 7、在调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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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
受理: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办结: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和发放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调查对角、范围的; 2、擅自改变调查内容的; 3、不按时开展调查的; 4、不按照规定的调查方法调查的; 7、在调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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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其他权力 |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送审的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申请材料和电影放映单位进行实地勘测。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调查对角、范围的; 2、擅自改变调查内容的; 3、不按时开展调查的; 4、不按照规定的调查方法调查的; 7、在调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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