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市场监管局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章 新闻发布的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党和政府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时效性、真实性、保守国家秘密和坚持机构立场的原则,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发布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
第二章 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由本局领导专人担任,代表本局对外发布新闻,其职责为:
(一)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
(二)主持新闻发布会,代表本局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三)对外介绍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件、焦点、热点问题的处置情况,澄清事实,并对媒体报道进行回应。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局领导指定监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协助新闻发言人进行新闻发布,其职责为:
(一)在各自业务范围协助新闻发言人的具体工作;
(二)受新闻发言人委托,主持各自业务范围的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的新闻发布。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纪律
(一)新闻发言人在以任何形式向媒体发布信息、接受媒体采访前,需经局办公室备案登记。就重大选题、敏感问题、突发事件接受媒体的采访,需经本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二)新闻发言人不得发表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悖的言论;不得发表有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形象的言论;不得对外披露应当保密的工作内容。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须报本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省政府、市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重要政策、重要决定和重大部署等。
(二)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及典型工作经验。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典型案件。
(四)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食品药品方面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针对外界对食品药品安全及监管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及时回应,解疑释惑;针对媒体或个人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的,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
(六)其他需对外发布的信息。上级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以新闻发言人名义发布新闻、声明、谈话。
(三)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或电话采访。
(四)区局网站发布新闻稿。
(五)互联网访谈。
(六)以其他形式或渠道发布新闻。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实施程序
(一)确定发布形式。各科室(直属单位)需要对外进行新闻发布时,应当填写《龙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与办公室共同商定新闻发布事宜,确定新闻发布的形式。
(二)制定发布方案。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发布信息,由发布科室(直属单位)初步制定新闻发布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新闻发布会拟举行的时间、地点、邀请的媒体名单、发布的信息内容提要等,报新闻发言人和本局主要领导审阅通过后实施。
(三)准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发布的主题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在新闻发布会上进行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相关科室提供,送新闻发言人和本局分管领导审定,报本局主要领导审签。
(四)严格报批程序。除特殊情况,拟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科室(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书面申请及活动方案、新闻发布主题内容、发布时间、地点、邀请记者范围等报市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举行。同时,由局办公室报请新闻发言人、本局主要领导和市委宣传部确定宣传口径并形成新闻通稿后统一对外发布。邀请媒体参加,按有关规定做好报批手续。
(五)会务准备。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新闻发布讲台、背景、标识等做规范化场景布置,相关科室配合。
(六)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信息,回答媒体提问。
第三章 新闻发布要求
第八条 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发布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如需对外发布,必须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单位、科室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信息,对违规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新闻发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局主要领导批准进行。新闻发言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向公众及时发布事件真实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新闻发布备案制度。由办公室建立新闻发布档案,每次新闻发布会内容所涉及的音像、文字、图片等相关材料应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