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亚通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龙市监处罚〔2025〕15号
当事人:蚌埠市亚通汽配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0304695P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刘*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323********1314
联系方式:135****7679
2025年2月26日,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上海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举报蚌埠市亚通汽配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上述举报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路299号305-1的蚌埠市亚通汽配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位于你单位西侧305-4商铺2楼的你单位仓库内存有大量汽车配件,经厂家委托代理人上海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共发现举报人举报的涉嫌侵犯“中国重汽”、“康明斯”、“潍柴”等三个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具体侵权商品及数量见涉案物品清单(蚌龙)市监物字[2025]002号。当日,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决定书(蚌龙市监强制[2025]06号)和涉案物品清单(蚌龙市监物字[2025]06号),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自2023年5月注册营业执照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路299号305-1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仓库内发现举报人举报的涉嫌侵犯“中国重汽”、“康明斯”、“潍柴”等三个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经举报人委托代理人上海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均是假冒“中国重汽”、“康明斯”、“潍柴”等三个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中国重汽”侵权汽车配件是你单位2024年2月12日从合肥采购的,未销售,“康明斯”和“潍柴”两个侵权汽车配件不是采购进来的,是2019年前后从债务人处以抵账形式抵过来的,也一直未销售。你单位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授权的证明材料,也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相应行为能力;
3、现场笔录一份,举报人(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鉴定报告三份,行政强制扣押决定书一份,涉案物品清单一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及货值。
2025年4月16日,我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蚌龙市监罚告〔2025〕1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且未实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69】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3)销售两种以上假冒注册商标或假冒驰名商标的商品的,可以结合情节根据违法经营额上浮一个档次予以裁量,但最高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上限金额。…”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康明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271个、没收侵犯“潍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72个、没收侵犯“中国重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14个;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及时将罚款缴入国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