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18号)第十七条。
二、实施对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企业。
三、法定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申报材料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法定程序1.申请:企业提出申请。
受理:市安监局监管科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或退回。 3.审查:市安监局监管科组织审查,视情进行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市安监局监管科将审查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
发文:市安监局监管科下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日。 2.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现场审核时间不计入)。
七、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服务电话:3040267 监督电话:304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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