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肢体残疾不同等级的评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5-08-06 10:06 来源: 龙子湖区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是什么?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上肢或下肢或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包括哪些内容?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三、不同等级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一)肢体一级残疾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肢体二级残疾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在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肢体三级残疾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四)肢体四级残疾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或等于50mm;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手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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