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友谊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蚌埠友谊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302MA8N0J848E
住所或地址: 新淮路兰亭花园7#楼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振友
本机关于 2022年6月9日-6月25日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口腔科存在非医保医师单独执业,并违规开展医保基金结算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达3511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相关规定,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七款的规,对你单位处理决定如下: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达3511元退回市医保中心职工医保基金账户,另处以损失金额2倍共计7022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微商银行蚌埠东淮支行
户名: 蚌埠市龙子湖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 128030102100006839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蚌埠市 医疗保障局或者 龙子湖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龙子湖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子湖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