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医院】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子湖区医疗保障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医保罚字〔 2023〕第1号
当事人: 蚌埠华康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302MA2WT56A16
地址:蚌埠市交通路235号、247号、站北小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凤保
执法人员:许玉玲 执法证号:12050433001
执法人员:张明辉 执法证号:12050435004
2023年6月13日,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医保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取部分医保结算单,经查,患者林兵因间歇性腰腿疼痛1月余,加重3天,于2022年6月29日至你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完善相关检查,行督灸、普通电针、穴位贴敷、小针刀、穴位放血、中药膏摩等治疗后,腰腿疼酸痛症状好转,沿双臀部放射至双下肢酸痛麻木减轻,并于2022年7月8日出院,经市级专家病例审核后,发现该病例存在不合理治疗等违规问题,涉及违规金额508元,其中穴位放血384元、中药膏摩124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1016元(对涉及医保基金508元处2倍罚款)。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财政专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医疗保障局或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子湖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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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地点:龙子湖区医疗保障局1317室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023 年 7 月 4 日
执法人员签名: 2023 年 7 月 4 日
执法人员签名:
202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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