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1-20 10:13 来源: 龙子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责任方式

监督方式

备注

1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理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113号) 一、入院疗养对象。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2

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救助发放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救助。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3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核实发放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4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5

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发放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遗属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6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办理

 1.《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2.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24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192元;余下的132元中,省级财政承担60%,即79.2元,市县级财政承担40%,即52.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96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54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656.8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771.2元)。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7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给付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8

烈士评定材料核实转报

《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遗属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9

烈士褒扬金发放

《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遗属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10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抚恤优待对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抚恤优待对象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参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优惠。
    2.《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皖退役军人发〔2023〕4号)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严格做好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做好优抚医疗“一站式”费用结算工作,负责“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升级建设维护,动态更新优抚对象人员身份、补助类型和标准,以及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11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2.《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第二条第五款:“强化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12

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2.《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第一条第三款:“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13

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办理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14

优抚对象荣誉激励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2.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19〕50号)第六条第三款: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15

烈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接待服务

 1.《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加强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弘扬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第十三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
    3.《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烈士。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16

协同组织《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9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遗属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17

协同开展烈士安葬服务

《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第二条: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第五条: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烈士安葬仪式。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18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19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20

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役军人、优抚对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21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发放

1.《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64元,提至每人每年9036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22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发放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护理费由优抚医院统筹使用。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部队期间,由单位从地方购买照护服务的,护理费按照规定由单位纳入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统一管理使用。
    2.根据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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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办理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24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四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二十七条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属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9.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25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发放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26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六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27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在乡复员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0552-3050335

 

28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调整,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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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退役报到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退役军人及时办理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实行组织移交的复员军官,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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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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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6.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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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属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7.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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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包括:1、现役军人;2、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4、军人家属;5、退役军人。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8.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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