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25 17:54来源: 龙子湖区李楼乡政府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当事人:蚌埠市凤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2687175U,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义乌国际商贸城二期中恒家居茂A2号楼3层309号。

  根据蚌埠市龙子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关于移交工贸园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聚集区项目(一标段)行政处罚的函》,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3年11月21日,你单位作为工贸园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聚集区项目(一标段)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存在施工现场堆放大面积裸土未覆盖产生扬尘污染,造成轻度扬尘污染问题,共1项。你单位对上述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蚌埠市龙子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关于移交工贸园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聚集区EPC项目(一标段)行政处罚的函》及附现场照片4张,证明案件来源及施工现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两份、现场证据照片及说明4张,证明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裸土未覆盖产生扬尘污染,造成轻度扬尘污染,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证据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华东分公司文件《关于组建蚌埠市龙子湖工贸园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聚集区EPC项目(一标段)项目部及李成等任职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中建二局华东分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工贸园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聚集区EPC项目(一标段)》土石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总承包单位主体适格,案发时总承包单位还未进场施工,项目内只有当事人进行土方挖填作业。

  证据四:当事人蚌埠市凤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招标授权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适格,当事人为工贸园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聚集区EPC项目(一标段)土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当事人自证工贸园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聚集区EPC项目(一标段)施工现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土方挖填作业。

  2024年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蚌龙李楼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共实施1项违法行为,即在施工现场堆放大面积裸土未覆盖产生扬尘污染,造成轻度扬尘污染,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2023年版)》第520项的从轻情形。现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2023年版)》第520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蚌埠市凤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联系人:王石、康开堂

  联系电话:1385521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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