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2024年度龙子湖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行为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蚌埠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及《龙子湖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
(四)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和医药费用支出,突出重点、分类施救;
(五)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二条 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三)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四)不能按照区级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资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二)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不应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0%,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资金的拨付
(一)区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区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二)对于承担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资金应按照服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条 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核实后,取消其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第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城乡居民,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街道(中心)、社区应定期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区民政局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