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4-04-17 14:57来源: 龙子湖区治淮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2、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264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62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184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

     建国后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1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中央财政承担24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4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20元。

 

   4、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24元;余下的16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0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76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84元。

 

   5、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80元。

 

   6、对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7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

     19377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年7440元;

     193777日至19459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6720元;

     194593日至19499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5760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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