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关于印发《蚌埠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6 09:36来源: 龙子湖区治淮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蚌埠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育儿补贴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蚌埠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蚌埠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4日




蚌埠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22〕1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要求,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格认定


(一)生育时,夫妻双方均为我市户籍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且生育子女首次落户在我市。


(二)夫妻双方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024年1月1日以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


(三)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及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生育补助(多胞胎中四孩及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生育补贴。

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抱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二、补贴标准


生育第二个子女,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生育第三个子女,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为子女办理入户登记,原则上可在子女出生三年内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程序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和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向所在单位申请,由单位审核确认。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实际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子女户籍所在地的村(居)、乡镇(街道)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生育情况进行审核。


(二)其他人员向子女户口登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蚌埠市一次性育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子女出生及入户相关资料。由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五、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由单位发放。若一方为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由该单位全额发放;若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


其他人员育儿补贴由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其中市与区按3:7比例分担资金,三县自行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育儿补贴是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公安、民政、数据资源局等部门协调配合,把发放育儿补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落实。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资金足额发放。认真执行标准和程序,确保补助对象应享尽享。加强对补贴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组织开展好核查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全覆盖多层次宣传发放育儿补贴的重要意义,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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