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与标准

发布时间:2024-06-05 10:30来源: 龙子湖区解放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与标准

特别扶助资格确认

1、扶助对象的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资金享受标准

(1)伤残扶助标准(3240)(270元/月);

(2)死亡扶助标准(4080)(340元/月);

3、程序步骤

各步骤时间同奖扶程序步骤

(1)个人申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乡镇根据其个人信息,打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4)往年特扶对象年审:信息清楚的,不要求与特扶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

(4)县级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2月15日-2月25日)。县人口计生部门于3月15日开始登录“国家PADIS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和变更。

3、档案资料

除不要求有公示材料外,其他参照奖励扶助。

二、关于生育合法性界定

5.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原则上看生育数量是否符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策法规与现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的,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生育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可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三、关于子女数计算

6.原配夫妻子女数认定以夫妻双方现有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再婚夫妻子女数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7.生育子女非法送他人收养,该子女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8.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9.经民政部门安排寄养的子女,或因父母双亡经当地政府安排寄养在亲属家的子女,可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家庭的子女数。但已确定为收养关系的除外。

10.生育的子女被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该夫妻的子女数。

11.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12.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被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13.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四、关于年龄的认定

14.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

15.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时,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

五、关于收养子女的认定

16.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7.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过子女,子女及配偶均死亡,单身一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18.夫妇双方均未曾生育子女而收养子女的,可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六、关于婚育史

19.夫妇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下落不明满4年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20.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经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其中,从外省嫁入的聋哑、智障等人员,原居住地不清或自身无力与原居住地联系出具证明材料,迁入现居住地已10年以上,无确切证据证明其迁入前有过婚育史的,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

七、关于相关证明材料

22.1982年3月1日以后与被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在此之前自行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有相关书面协议或得到周围群众认可。

23.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2)死亡子女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3)子女非正常死亡的,以公安部门的证明为准。

八、其他情况

24.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25.已享受“五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惠民政策,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在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各项普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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