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省 2024 年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制度的深入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的养老问题,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产、生活、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项目内容
2024 年我省计划生育补助项目实施主体为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覆盖地区为全省 16 个市、104 个县(市、区),受益人群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主要内容为开展关怀扶助活动,发放奖扶金、特扶金,缓解全省扶助对象在生产、生活、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
三、组织实施
(一)项目组织。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的全面指导、组织、协调;各市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各县(市、区)具体落实。
(二)项目实施。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质量管控,按照《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 号),推动项目有序实施。
(三)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已通过财政部门下拨有关市、县(市、区)和相关项目执行单位,各市、县要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执行于当年完成。
四、经费保障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我省现行奖励扶助标准为 960 元/人/年、1200 元/人/年、1560 元/人/年、1800元/人/年。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部分,中央财政对我省按 60%给予补助,其中,对我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县按 80%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分别按 40%、20%予以配套,市县财政不需配套。省级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提标扩面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我省现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一)子女伤残、死亡标准分别为 620 元/人/月、800 元/人/月,在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上省级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二)按照国家特别扶助并发症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20 元、390 元、260 元发放。
(三)绩效调整资金。根据《关于修订安徽省公共卫生服务等 4 项卫生健康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社〔2022〕1174 号)要求,某市县应拨付资金=本年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省级和市县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并根据上年度实际补助人数据实结算。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相关市县财政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基础标准。
五、本年预期绩效
按照相关制度管理规范要求以及绩效目标设定,做到人数全部完成,符合条件申报对象覆盖率 100%,奖励和扶助资金到位率 100%,成本指标完全实现,家庭发展能力、社会稳定水平逐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有效保障,相关信访案件明显减少,计生特殊家庭联系帮扶机制逐步完善。
六、项目监督和评估
省卫生健康委对项目定期开展监督考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下一周期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各地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自评结果于2025 年 1 月 31 日前上报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